欢迎光临 江阴市得瑞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官方网站!
财税学院
财税学堂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学堂>财税学院
刚刚!税务总局明确!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开给谁?
作者: 时间:2022-05-19 点击率:624

总局最新口径: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

不一致,发票开给谁?


问: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开给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长期以来,“三流一致”的概念深深困扰着很多人,担心不小心就触碰了虚开发票这个雷区。




虚开发票的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给虚开下了定义。解释的第一条规定: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关注得瑞会计微信公众号jydrkj或登录得瑞会计官网www.kuaiji88.com得瑞会计致力于代理记账、注册公司等。有着经验丰富的财税团队,为客户提供公司股权变更、公司法人变更、公司注销、公司进出口权办理、公司进出口退税等一系列的服务,深受广大客户的喜爱。欢迎咨询:0510-86109090、13656155303





    微信服务号

    服务热线

    136 5615 5303
    周一至周日全天咨询,全年无休
    点击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