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五条,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上述规定中的借款对象并没有进行限制,因此公司向股东的借款利息在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资本化的。
只是,在税务方面,对于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和关联方(包括股东)借款是有诸多限制的,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会计上对股东借款进行了资本化,但是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其会计上利息资本化部分不能作为计税基础,在后续资产的税前扣除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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