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企业购进的家具属于固定资产,只要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就可以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购进的家具是专用于员工食堂、宿舍等集体福利的,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用于办公室、会议室等,则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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